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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或合伙人退出?

發(fā)表時間:2020-12-16 13:56
文章附圖

劉總最近比較煩,他的公司有一位占30%股份的股東李莎,公司擔任經理職位,這幾年一直三天打魚兩天曬網,工作不出力天天問分紅的事情,劉總不知道怎么辦才好。

公司是在3年前成立的,當時三個股東發(fā)起出資100萬,劉總作為法人及創(chuàng)始人,出50萬,李莎出了30萬,還有一位合伙人出了20萬,股權比例也是50%、30%、20%。

李莎除了30萬的資金入股,后面就像給人打工的普通員工一樣,到點就下班回家,還找各種理由不來公司學車、結婚、朋友結婚、旅游等,年估計三分之一的時間是在休假。

去年年底懷孕,到現(xiàn)在,干脆就不來上班,都快一年了,理由就是身體不太好,需要修養(yǎng)。雖然她現(xiàn)在不拿工資,但每次一提分紅,她就活躍起來。

其他一起奮斗的小股東看不下去了,一致提議把她踢出去。由于是親戚關系,當初入股的時候沒有簽署關于退出機制的股東協(xié)議,不知道要如何開口。

劉總李莎談過,方案是退還她實繳資本,并給于一倍左右的收益,讓她退股。但她卻堅持要看公司實際盈利,想按賬面數(shù)據(jù)來分一杯羹走。

所有股東都不同意,前兩年公司艱苦創(chuàng)業(yè),她把該的和可可不的假全都了,不在公司的時候從來不過問這樣對其他股東太不公平了!

只投資不干活,合理嗎?為啥不能開除她?

只投資不上班,從公司法的角度這是沒問題的。

作為公司股東的最主要義務是出資,至于是否實際參與經營管理,公司法是不強制要求的。但是,就像劉總的公司,在早期就是靠股東撐起來的,不能只出資不干活。因此,如果沒有特殊的股東協(xié)議約定,劉總就不能將李莎清退出去。

為什么呢?

因為根據(jù)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》第十八條第一款:"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,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,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,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,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"

成熟機制與公司章程除名條款我們還是要講法律,有限公司股東除名的情況只有兩種,如果只有這么兩種,真要想開除股東,也不現(xiàn)實,像李莎這種情形股東要除名,就必須借助公司章程!《公司法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"……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。"以及第七十一條第四款:"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(guī)定的從其規(guī)定。"

些規(guī)定是法律對公司章程規(guī)范股東除名授權,有了法律依據(jù),股東除名問題就好解決了。

有一個案例,就是在公司投資的協(xié)議及公司章程約定,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公司中層干部時,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公司的主要股東,五年內轉讓價為出資額加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。最后法院認定了公司章程有效。

另外是設定適合公司的股權進入退出機制。具體做法是與合伙人簽訂股東協(xié)議,約定分配后的股權為限制性股權,股權分期兌現(xiàn),甚至可以設定兌現(xiàn)的其他業(yè)績條件,但是一定要具體可量化。同時,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條款,如此一來,就能使股東能進能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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